司法考試刑法經(jīng)典案例分析(五)
2025-09-21
十二、犯罪中止 [案情] 被告人:劉某,男,31歲,農民。 1991年6月,被告人寫信給當?shù)匾粚I(yè)大戶,“借3萬元錢給我買汽車,5日后下午5時40分你一人到某公園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帶錢或帶來他人,小心你女兒?!?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時間來到某公園,遠遠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試圖接近該人時,發(fā)現(xiàn)公園內游人較多,且假山旁經(jīng)常有人出現(xiàn),于是,他在公園內轉了3小時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