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與電瓶車相撞 保險公司應如何賠償
發(fā)布時間:2025-08-18 | 來源:互聯網轉載和整理
3月11日10時20分許,海門市公安局常樂派出所民警駕駛警車處警途中,行至湯正公路麒麟鎮(zhèn)庵寶村17組路段時,與一穿馬路的電動車相撞,事故致使電動車上的婆孫2人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事故原因調查及善后處理正在進行中。
近年來,車輛相碰事故頻繁發(fā)生,其中的警車與其他車輛也經常出現意外,如2015年8月28日,上饒縣公安局一警車與農用車相撞,造成1死1傷;2016年01月14日,四川資陽一輛印有“特警”字樣的警車與一輛轎車發(fā)生碰撞,事故致使2人死亡、8人受傷……這些事故的發(fā)生,都造成重大傷亡。上文的案例也是如此,但不管該事故的發(fā)生原因是什么,都會涉及到賠償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電瓶車屬于非機動車,所以交強險不是必須要購買的險種,但對于警車而言,它仍屬于機動車,所以必須要投保強制保險。無論如何,在事故發(fā)生后,都需要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確定具體事故責任。不過,若電瓶車沒有買交強保險,在上文案例中,如果是警車全責,則需要按照交強保險相關規(guī)定全額賠付電動車一方的損失,一般直接財物損失2000元,死亡傷殘賠付11萬元;如果是電瓶車負全責,則警車不要賠償;如果是警車與電瓶車負同等責任,則警車需要按照規(guī)定賠償對方損失,而電瓶車家屬需要自行承擔對方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