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
發(fā)布時間:2025-11-22 | 來源:互聯網轉載和整理
收入確認的原則———實質重于形式
在《收入準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yè)資產等日?;顒又兴纬傻慕洕娴目偭魅耄话榈谌交蚩蛻舸盏目铐棥?。
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的特征,第一,它是日?;顒有纬傻慕洕?;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y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夠從這三個特征來確認收入。
根據《(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有關規(guī)定:
1、除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企業(yè)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2、企業(yè)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3、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擴展資料:收入確認是指收入入賬的時間。收入的確認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定時;二是計量。定時是指收入在什么時候記入賬冊,比如商品銷售(或長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還是在售后確認收入;計量則指以什么金額登記,是按總額法,還是按凈額法,勞務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還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確認主要包括產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和勞務收入的確認。另外還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業(yè)的資產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費以及股利等。
收入的確認除了要滿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四個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確認還必須符合一些一般的標準。收入確認標準的規(guī)定,各國都不大相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收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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