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離婚后保險還有用嗎?
發(fā)布時間:2025-08-17 |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轉(zhuǎn)載和整理
一個朋友咨詢小編:離婚后保險還有用嗎?那么,小編的回答是:有用的。至于為什么有用,以及離婚后保險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小編請來了本站的資深專家來給大家回答。大家看看下文是否可以幫到你呢?
最近客戶咨詢比較多的一個問題:我現(xiàn)在作為投保人給我老公投保重疾,受益人是我,如果將來我倆離婚了,這份合同還有效嗎?老公發(fā)生風險,我還能申請理賠嗎?
首先,有一點可以確定:保單是有效的?!颈kU法】第十二條靠前款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合同在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并未要求整個合同存續(xù)期間都要有保險利益。由此可見,只要在投保時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保險合同就一直有效(合同終止或退保除外)。
第二點,原配偶是否還可以申請理賠?
根據(jù)司法解釋三,理解如下:
一、如果當事人(被保險人的子女、父母、現(xiàn)任配偶)對合同約定的受益人沒有爭議,那么就可以按照當初的約定給付給受益人保險金。
二、如果當事人(被保險人的子女、父母、現(xiàn)任配偶)對合同約定的受益人有爭議,不同意原配偶申請理賠金,就按第九條第二款第三項處理:離婚后原配偶的受益人身份不再成立,即,不可以作為受益人申請理賠。
在保險實務中,填寫投保單時,如果指定受益人,就要填寫完整資料:姓名、證件號、與被保險人的關系、受益順序及份額,缺一不可。也就是說符合上述第三項的條件:【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這一項僅適用于受益人是被保險人配偶的情況(因為姻親關系會發(fā)生變化,血親關系是不會隨著離婚而變化的,如果指定的受益人是子女或父母,則不存在此問題,離婚后約定的受益人仍然具有保險金的請求權)。離婚后,夫妻關系解除,符合【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由原來的夫妻關系變成了原配偶關系),所以【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進行處理,走遺產(chǎn)繼承程序。
司法解釋三出臺后,部分內(nèi)容在業(yè)內(nèi)引起了很大爭議,這一條便是其中之一。之前業(yè)內(nèi)普遍認為,人身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具有可保利益,合同就是有效的,受益人也是如此,不會因為將來保險利益的消失而不復存在。這樣的看法也與保險法第十二條的精神相符: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在第二項中,投被保人不是同一人,投保時,約定的受益人是配偶,即使婚姻關系解除,也是原配偶申請理賠金。第三項投保時約定了身份與姓名,更加容易確定受益人,反而不能是原配偶獲得理賠金,讓人費解。
理論上的解決方案(司法解釋三剛實施不久,還未有真實案例,目前只能停留在理論上):
第九條規(guī)定:存在爭議的情形下,投被保險人也沒有另外的約定,就會按照第三款處理。如果想受益人資格不受影響,在投保時附一份聲明或協(xié)議,內(nèi)容大體如下: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作為永久受益人,不論將來婚姻關系如何,都不會變更。這份聲明/協(xié)議與投保單一起遞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備注或者出批單附在合同里,這樣在今后理賠時才不至于發(fā)生***。(還未有過實例,保險公司是否接受這樣的聲明,如何附在合同里都是未知數(shù))
保險合同作為婚內(nèi)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也會涉及到分割的問題。投保人如果不愿意繼續(xù)繳納保費,但被保險人還希望擁有保障,被保險人應該向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或現(xiàn)金價值(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出自《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后變更投保人為自己,重新指定受益人。
投保時指定孩子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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