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大連主城區(qū)交通限行(車輛+規(guī)定+時間)
發(fā)布時間:2025-08-17 | 來源:互聯網轉載和整理
2024大連主城區(qū)交通限行(車輛+規(guī)定+時間)
主城區(qū)范圍: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高新區(qū)的所轄區(qū)域
達沃斯論壇限行措施
限行時間
2024年6月24日至6月28日,每日6時30分至22時。
限行區(qū)域
我市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高新區(qū)的所轄區(qū)域(簡稱主城區(qū))。
限行措施
● 禁止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黃牌載貨汽車以及載運危險品和劇毒化學品的機動車在主城區(qū)市政道路內通行。早晚高峰時段(6時30分至9時、17時至19時),所有載貨汽車禁止在主城區(qū)市政道路內通行。
● 機動車以車牌(含臨時行駛車號牌)最后一位***數字為準(單號為1、3、5、7、9;雙號為2、4、6、8、0;車牌尾號為字母的,以字母前1位***數字為準),實行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的限行措施。
主城區(qū)載貨汽車、專項作業(yè)車等車型限行規(guī)定
?。ㄒ唬┫拗栖囕v類型
第一類:重型、中型載貨汽車(不含“整車長度不超過6米、寬度不超過2.2米、高度不超過2.8米的中型廂式貨車”)、載貨專項作業(yè)車、混凝土泵車、汽車起重機、吸污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第二類:輕型及以下載貨汽車(不含皮卡車、新能源廂式或封閉貨車)和“整車長度不超過6米、寬度不超過2.2米、高度不超過2.8米的中型廂式貨車”。
第三類:新能源中型及以下廂式或封閉貨車。
?。ǘ┮话阋?guī)定
1.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限制車輛類型:禁止在中山路(中山廣場至太原街)、人民路、人民東路、迎賓路、濱海路(全程)、中山廣場、星海廣場通行。
2.第一類限制車輛類型:
?。?)禁止在“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通行。
(2)每日6時30分至19時,禁止在“限行區(qū)域”通行。
?。?)每日6時30分至22時,禁止在山東路(松江路至華南廣場)、中華西路(華南廣場至華東路)、虹韻路(張前路至圣林街)、黃浦路(學苑廣場至小平島路)通行。
3.第二類限制車輛類型,每個法定工作日早晚高峰時段:
(1)禁止在“限行區(qū)域”通行。
(2)禁止在“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通行。
(三)特殊規(guī)定
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拖拉機和畜力車,禁止在“限行區(qū)域”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通行。
2.環(huán)衛(wèi)作業(yè)、市政養(yǎng)護、園林綠化等相關作業(yè)車輛,每個法定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時段禁止在“限行區(qū)域”主干路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進行清潔、掃保等移動作業(yè)。重污染及惡劣天氣時,環(huán)衛(wèi)、排水、園林、除雪作業(yè)等情況除外。
3.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應急搶險救援車輛,不受本《通告》限行規(guī)定限制。
4.第一類限制車輛類型在白天時段、第二類限制車輛類型在早晚高峰時段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因生產生活等情形確需出行的,貨車所有人或辦理人在注冊綁定“交管12123”后,通過“交管12123”申領“貨車電子通行碼”。
申領“貨車電子通行碼”后,不得違反《大連市貨車通行碼辦理及管理規(guī)定(試行)》以及本《通告》第一條第二款第1項、第2項(1)(3)、第3項(2)和第二條。
注釋(術語)解釋
1.“限行區(qū)域”是指:東方路-工興路以南、松江路(廣場至華北路)以南、華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東、迎客路(迎客廣場至虹港路)以南(含迎客路)、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圣林街-石門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以東(含石門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紅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至凌水路)以東(含紅凌路)、凌水路(紅凌路至黃浦路)以東(含凌水路)、黃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東的合圍區(qū)域(示意圖附后)。
2.“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是指:東北快速路;南山隧道、蓮花山隧道、七賢嶺隧道、石門山隧道、光明路隧道;東北路橋、香爐礁立交橋、大連北站立交橋、東聯路高架橋、星海灣大橋、七賢嶺高架立交橋、西部通道南段高架橋、西南路立交橋、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光明路立交橋、東方路立交橋、中華路立交橋、振連路立交橋、201國道立交橋。
3.“早晚高峰時段”是指:6時30分至8時30分、16時30分至19時。
4.“白天時段”是指:8時30分至16時30分。
5.“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guī)則》(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者物品。
6.“皮卡車”是指:《多用途貨車通用技術條件》(GB/T40712-2021)規(guī)定的具有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構、敞開式貨箱(可加裝貨箱頂蓋)、核定乘坐人數不大于5人(含駕駛人)、最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車。
7.本通告中的“重型、中型、輕型、微型的載貨汽車”等機動車類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GA802-2019)》行業(yè)標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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